老板找员工网贷借钱买手机 这样的公司你敢去吗?

一公司高薪招总裁秘书,却不给员工发工资,还要求网贷借钱给老板买手机。让应聘者垫付资金购买手机,又拒不报销,该行为是否涉嫌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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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一公司高薪招总裁秘书,却不给员工发工资,还要求网贷借钱给老板买手机。让应聘者垫付资金购买手机,又拒不报销,该行为是否涉嫌诈骗?

事件回顾

6月15日,有网友爆料上海一公司数万月薪招总裁秘书,不给员工发工资还要求网贷借钱给老板买手机。

该公司员工小佳表示,去年11月入职公司后,公司法人姜某韬多次向她借钱,并要求她为其购买手机。小佳按要求购买,但至今没有收到报销款。

小佳称,从入职到现在都未发过工资,因疫情原因在线上办公,自己至今连公司群也没进过。

小佳表示,自己是姜某韬直接招聘进来的,公司的事务和姜某韬对接过。目前,损失在1.3万元左右,而且因为签过劳动合同,她也不敢去找新的工作。

据报道,不止是小佳,还有很多人有相同经历,他们都给姜某韬买过手机借过钱。对此,姜某韬回应记者称,不清楚是否有拖欠员工工资以及报销等情况。“我只是个法人,我又不是公司的实际运营者。”

那么,让应聘者垫付资金购买手机,又拒不报销,姜某韬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他所说的“我只是个法人”,是否就意味着不用担责了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若姜某韬注册的该公司没有实际运营,且以高薪为诱饵招聘小佳,又以各种理由要求小佳垫付资金为其购买手机,答应报销又拒不报销,金额达到1.3万元左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已涉嫌诈骗,且涉案金额已达到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姜某韬作为法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形进行分析,但在本案中姜某韬既是法人,同时也是直接与小佳联系一切事项的人,根据前述分析,姜某韬的行为已涉嫌诈骗,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2-09-01 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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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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