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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夫妻双双“进局子”,原因竟是因为在路边树林里抓癞蛤蟆?近日,一则新闻引发网友热议,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回顾
5月27日凌晨1时许,崇明公安分局建设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在建设镇一路边树林里,有两个人破坏生态,在抓野生癞蛤蟆。民警迅速赶到现场,喊停正在抓癞蛤蟆的两个人。
经现场清点,两人非法抓获野生蟾蜍共计121只,民警出示证件后,传唤两人至派出所进行调查。
经查,犯罪嫌疑人徐某、王某系夫妻,他们承认于5月26日20时许,骑电动自行车至建设镇一树林边,然后穿戴好手套、头束照明灯,手持塑料桶及金属夹子,进入林子抓取癞蛤蟆。等抓到癞蛤蟆后,用携带的金属夹子在癞蛤蟆身上刮取蟾酥,再将收集的蟾酥卖掉获利,及至被民警抓获,两人当晚非法收集蟾酥8.92克。
目前,犯罪嫌疑人徐某、王某涉嫌非法狩猎罪,被警方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1只野生蟾蜍已被全部放生。
警方提醒,2016年11月崇明全域范围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任何捕猎野生动物的行为,都是违法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的相关司法解释,捕猎野生动物达到20只(含20只)以上的,就涉嫌非法狩猎犯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那么,徐某、王某夫妻两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到底冤不冤?处罚是否过重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徐某、王某夫妻两人涉嫌非法狩猎罪,应当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16年11月崇明全域范围划定为野生动物禁猎区,徐某、王某夫妻二人明知是禁猎区仍然进行狩猎,二人主观上具有实施非法狩猎野生蟾蜍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狩猎野生蟾蜍的犯罪行为,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狩猎罪,警方可以对二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二十条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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