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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一男子企图盗窃被发现,物业公司前往核查,途中该男子跳河潜逃溺亡,家属索赔158万元。对于该男子的溺亡,物业公司有责任吗?家属索赔诉求是否合理?
事件回顾
6月9日,“小偷逃跑时溺亡家属索赔”一事,引起舆论关注。
2020年9月14日下午,业主陈某美一人在家,突然听到有人在开门锁的声音,她从猫眼往外看去,恰巧看到有名男子也正从猫眼往里看。惊慌之下,陈某美将钥匙从门内插进锁眼,以防止陌生男子从外开门。对方眼看打不开门就离开了,因怀疑对方是小偷,陈某美便立马给丈夫打电话,让其通知物业。
之后,物业公司的两名保安便前往核查,刚出门卫室就看到了与业主描述相似的男子,正从小区里逃跑。
业主刘某华听到楼下在喊抓小偷,就从窗户往下看,看到小区东面河里水草那里有一男子,当时小区的保安在岸边多次对其喊“快上来”,过了一会该男子从河里爬到对面的桥上。
保安就指着那个男的跟路过的人说“那个是小偷,抓住他”,该男子一听就又跳到桥东面的河里。
物业公司经理丁某强发现这名男子双手胡乱拍打着湖面并沉进了河里,马上跳入河中,但没找到。不久,110和120赶到,男子被从水里救出,但已失去生命体征。
警方在溺亡者也就是秦某某的身上发现了十几只塑料包装袋,分别装有珍珠耳钉、戒指、项链等物品及部分现金。
秦某某的家属认为秦某某在小区正常行走,没有任何证据显示他有盗窃或其他违法行为,物业工作人员前有“追赶”,后又“见死不救”,造成了秦某某死亡的严重后果,理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8万余元。
那么,对于秦某某的溺亡,物业公司有责任吗?家属索赔诉求是否合理?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物业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家属的索赔不合理;在本案中,秦某某作为正常的理性人,其能够预见到所实施行为的后果,保安人员并未实施强迫行为,使得秦某某不得不选择跳河,秦某某主动跳入河里的行为,与保安人员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秦某某在被保安人员发现后,完全可以做出解释,但其第一时间却选择了逃跑,保安的追赶行为也是正常履职行为,在整个案件中,保安并无过错行为,因此,保安公司不应当对秦某某的溺亡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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