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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最近蒋某愁眉不展,一脸焦虑。三年前他接受了别人的义务帮工,而帮工因此受伤,且构成九级伤残,现在帮工已经将他起诉至法院。
事件回顾
蒋某和王某均做建材生意,蒋某批发防盗门,王某是蒋某斜对面的商户,做夹芯板生意。某日上午,蒋某从浙江购买的20多扇防盗门到货了,运输车停在蒋某商铺与王某商铺中间的道路上。蒋某通知了长期为其卸门的业务员来卸门。
同时,63岁的老张也参与了蒋某店里的卸门工作,其与蒋某二人站在运输车上将防盗门从车上卸下来。在此过程中,竖立在运输车上的防盗门发生倾斜,拍打到站在运输车上的老张身上,导致老张左侧髋臼骨折、右侧耻骨上支骨折、多发性肋骨骨折等,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事发后,老张称自己长期在王某店里打工,当日是王某的妻子指派其至蒋某家帮助卸门(但无相关证据证明),故王某和蒋某对自己受伤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蒋某表示,老张长期在王某处打工,起初自己拒绝了其来帮忙,因为老张年纪较大且需要卸货的防盗门重量超过200斤,不是他所能承受的,是老张自己上车帮着移动防盗门的。
王某则表示,老张和自己之间是提供一次劳务付一次工资报酬,并非雇工和雇主的法律关系,而且自己和妻子对老张的卸门行为不知情,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那么,老张的索赔要求合理吗?这起事故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在本案中老张帮忙从车上卸防盗门的行为是无偿帮工行为,尽管蒋某曾拒绝老张帮忙卸门,但从老张开始与蒋某一起从车上卸门时,应视为蒋某已经接受了老张的无偿帮工行为。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蒋某和老张根据各自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老张在帮工活动过程中,面对重达200斤的防盗门,其理应清楚自己能否胜任此份工作,并应当注意到安全方面的潜在风险,但其对自身的安全疏于防范,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应对其损害结果承担部分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
第四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 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在帮工活动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遭受人身损害的,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被帮工人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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