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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男子给情人转账300多万元还送8套房,每月留5000给妻子!妻子要求离婚分割财产,她能要回丈夫情人那里的房产和钱吗?
事件回顾
1990年8月,魏女士与吕先生经朋友介绍认识,两人迅速陷入爱河,12月,他们就领证结婚了。次年,儿子出生,一家三口美满幸福。
后来,吕先生的生意越做越大,为了更好地照顾家庭,2003年,魏女士辞去工作,数十年来安心做一个贤内助,照顾儿子和吕先生,吕先生则每月给魏女士5000元生活费以供家用。
谁知,原本是为爱付出,却给了他人可乘之机。
在某次饭局中,五十多岁的吕先生认识了三十多岁的严小姐,很快就和严小姐坠入爱河,还生下一个女儿。不料,这个女儿患有先天疾病,大大小小的手术做了好几次,自然是吕先生包揽所有费用。
五年多下来,吕先生陆续向严小姐转账了300多万元。期间,吕先生还瞒着妻子魏女士,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厦门4套房产,另外又在其他城市购买了8套房产,后来他还把这8套房产都赠予严小姐。
纸终究是包不住火。魏女士发现了经常不着家的丈夫,原来另外有了个家。这对于多年一心照顾家庭的魏女士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
她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吕先生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自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的权利,希望法院依法分割厦门的那4套房及吕先生名下一张银行卡内的400多万存款。
吕先生说,家里财产也不止这些,如果要分割财产,就等离婚之后一并算清。
魏女士要求分割房产及存款的诉求合理吗?赠与严小姐的房产还能不能要回来?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魏女士要求分割房产及存款的诉求是合理的,《民法典》规定了婚内分割夫妻财产的特殊情况,本案吕先生在与魏女士婚姻存续期间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所以魏女士有权要求分割夫妻共有的房产和存款。
吕先生赠与给严小姐的房产是在其与魏女士的婚姻存续期内购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吕先生单方将房产赠与给严小姐的行为侵害了魏女士的权益,严小姐受赠的房产可能部分构成不得当利,魏女士可以就吕先生赠与给严小姐的房产另行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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