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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小玲是某公司的员工,入职第一天,就遭遇了领导丁生的性骚扰。反复拒绝反而被“穿小鞋”,事情究竟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回顾
小玲是某公司的员工,王现是她的部门主管,丁生为王现的上级。
入职第一天,小玲就遭遇了职场性骚扰,大领导丁生给她发了许多条暧昧微信。第二天,小玲将暧昧微信截图,发给主管王现,询问该如何处理。王现只回复了一个微笑的表情。小玲不明所以,继续追问,但王现始终在回避,并未正面回复,还表示“不想掺和这个事”。
之后,小玲与丁生尽力保持距离,还曾拒绝与丁生和王现一起午餐。谁知部门主管王现竟约谈小玲,询问小玲为何对丁生态度异常,小玲进行了录音。
对于小玲的求助,王现不仅未采取积极措施,反而以小玲工作表现不达标、不合群为由,向人事经理咨询希望解除小玲的劳动合同,人事经理认为小玲的行为不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遂拒绝王现。
与此同时,人事部门对事件展开调查。调查结果显示,丁生违反公司规定,应予以立即解除。丁生得到调查结论通知后,于当日自行离职。
同日,公司出具《单方面解除函》,指出王现未尽经理职责,在下属反映其遭受了上级领导的骚扰行为后,未采取任何措施帮助其不再继续遭受骚扰,反而对下属进行打击报复,并在调查过程中做虚假陈述,已严重违反《员工手册》及《商业行为准则》,故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
王现不满,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6万余元。仲裁未予支持,王现又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王现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那么,员工在职场遭遇性骚扰,到底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员工在职场遭遇性骚扰时,首先,注意固定相关证据,例如通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短信等,必要时可以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其次,根据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准备好相关材料,向公司的主管部门或领导,反映相关问题,要求对骚扰者根据公司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另外,还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骚扰者进行行政处罚,也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骚扰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条 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十一条 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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