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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不断加强,能够更好维护自身权益,但是在突发意外时,法律到底该如何判决呢?
事件回顾
家住某市的韩老太今年已经90多岁高龄了,一天老太太独自出门户外锻炼,回家的路上走得累了,就扶了一下停在路边的电动车,想要暂时休息一会儿。没想到,电动车一扶就倒,连带着老太太一起摔倒,路人发现后将她紧急送去了医院。由于韩老太年纪大了,身体比较脆弱,这一摔后果就比较严重,不仅造成软组织挫伤,腿也骨折了,在医疗住院治疗了一段时间,医药费总共花了4万多元。
韩老太的家人认为,这次意外事故责任要由电动车车主承担,因为按规定电动车是应该停放在专门的车库里的,而不是随意停放在路边,影响到了路人通行。此外,如果不是因为电动车没有停稳,老太太扶了一下,也不至于连人带车一起摔倒,摔成骨折。
对于老人家属提出的索赔要求,电动车主当场拒绝,也不肯承担这个事故责任。他认为,自己虽然没有按规定停放电动车,但停在路边并不影响通行,路面很宽,旁边还有很大的空间。如果不是韩老太过来扶住车,车也不会倒。
另外,据现场监控视频显示,当时韩老太一个人独自行走,路面上没有复杂的人群,因此,停放的电动车并不影响行人走路,更不会阻碍韩老太的出行。那么在这件事情上,电动车车主到底有没有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行为人具有过错,且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损害后果,仍然继续为之;过失分两种情形,有预见而且轻信能够避免的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应当预见而事先没有预见的,应当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本案中电瓶车车主虽然违反规定没有将电瓶车停到固定的位置,但其将电动车停放在路边,且停放的电动车并不影响行人走路,并未阻碍老人的正常通行,作为电动车车主,很难预见有人会扶着自己的电动车导致摔倒受伤。车主对损害事实的发生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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