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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因为在朋友圈里发文羡慕别人工资按时发,商丘一网友就被公司以“不为公司着想”为由开除,连评论的同事也受到牵连,事情到底怎么回事呢……
事件回顾
4月21日,商丘一网友爆料称,自己发朋友圈“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同事点赞评论“我也羡慕”,竟被公司一起开除了。
据康宁医养中心开除通报内容显示:两名医务工作人员私自在朋友圈乱发,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工资结清,予以开除。
对此,疑似当事人发文称第一次碰到这种辞退理由“20日早上因为朋友给我打电话说起来他们发工资的事情,我就发了朋友圈,朋友圈是九点发的,人是下午被开除的。同事更委屈,就因为评论了一句,也被开除了……”
康宁医养中心相关工作人员回应确实存在这样的事,她表示拖欠一个月工资不发属于正常的公司运营,钱都在账户上没有返回来,该名同事在朋友圈发的相关内容被领导看到,觉得员工没有集体性和凝聚力,“拖欠一个月工资不是属于正常的嘛”她还表示作为员工,不为公司着想,领导肯定不会用。
那么,公司因为一条朋友圈就开除员工是否合理?工作人员声称“拖欠一个月工资不发属于正常”的言论,有什么法律依据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公司员工上午九点中在朋友圈发“我真羡慕人家按时发工资”,下午公司即以其私自在朋友圈乱发,对公司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为由予以开除,根据相关规定,公司开除理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内容,因此公司因一条朋友圈开除员工是不合法合理的。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劳动者发放工资,并不得无故克扣或拖欠员工工资,本案中公司工作人员称“拖欠一个月工资不发属于正常”的言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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