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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男子花200多万给14岁儿子买了一套房,一直未装修入住,可最近房子里却住进了陌生人。
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件回顾
2016年,江苏的毛先生及父母花200多万给14岁儿子买了一套房,一直未装修入住,可最近房子里却住进了陌生人。
对方表示,房子是从毛先生前妻冯某处买的,已完成过户。根据相关要求,房子落在小孩名下,过户需监护人双方一起到行政审批中心签字,并出示相关的证件。
据了解,毛先生与前妻冯某2017年就离婚了,房产证一直在毛先生自己家里,他也没有去签过字,那这房子是怎么被卖掉的呢?
发现房子被卖后,毛先生报了警。警方一方面对其前妻进行了调查,一方面让毛先生前往行政审批中心调取房产交易过户留底资料,很快发现了线索。
原来冯某找到一个叫袁某的人,说要卖房。袁某便帮忙找了一个姓侯的男性,冒充冯某前夫签字。
警方很快抓获了相关人员,侯某交代:“当时是想跟这个女认识,想交往一下,所以才帮她代签了她老公的名字。后来也没怎么跟她聊天了,就被删了。”
经调查,冯某平时没有正经工作,还欠下了很多外债,和前夫毛先生离婚后,便打起了儿子房子的主意。卖房后,获利200多万元,所得房款用于买豪车、做生意,在酒吧挥霍一空。
目前冯某等人因涉嫌伪造身份证件罪,已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
那么,冯某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法律惩罚?明明是签字冒充,房子还能顺利过户,审批中心有责任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冯某找人冒充毛先生签字出卖其孩子名下的房产的行为,构成了伪造身份证件罪,根据刑法的规定,冯某会面临的法律后果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审批中心没有尽到相关的审查职责,毛先生的孩子年满14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对于出卖房产的行为,应当由小孩的法定代理人进行代理,审批中心应当尽到相应职责,全面审查相关材料并核实。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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