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多年没孩子 男子竟找同事冒充妻子办离婚!

夫妻俩结婚几年却膝下无子,男方动起了离婚的念头,于是找人冒名顶替妻子与自己离婚,咋回事?男方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将面临怎样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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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夫妻俩结婚几年却膝下无子,男方动起了离婚的念头,于是找人冒名顶替妻子与自己离婚,咋回事?男方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将面临怎样的结果?

事件回顾

一个普普通通的工作日,韩梅(化名)正上着班,法院的书记员突然来访,原来是丈夫李华(化名)将其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可开庭时韩梅迟迟未出现,书记员才会亲自上门了解情况。

韩梅听后一头雾水,她对此事竟毫不知情。但是,在此前的电话沟通中“韩梅”确实向法院表示自己知晓了开庭时间与开庭地点。

这一切究竟是怎么回事?

原来,李华(化名)和韩梅(化名)结婚多年,膝下无子,再加二人感情日渐冷淡,一直想要离婚的李华动起了歪脑筋:他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其告上法庭起诉离婚,并让自己的一名女性同事冒名顶替进行离婚。

因韩梅未到庭且系第二次诉讼离婚,法官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安排书记员到其工作单位实地寻找被告。但沟通过程中,书记员发现韩梅对这次离婚毫不知情。

随后,书记员向其确认手机号,韩梅表示只有一个手机号码,李华提供的手机号码并不是她的。

书记员察觉事有蹊跷,当场拨打了“韩梅”手机号,但对方接听后以信号不好为由将电话挂断。书记员随即拨通了李华的电话,询问其提供的手机号究竟是谁的,他先称这个号码就是由韩梅使用,后又称这个号码不知道是谁在使用。

在书记员的多次警示下,李华承认该号码由自己的同事王美(化名)使用。

那么,李华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将面临怎样的结果?冒充韩梅的女同事王美需要担责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李华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妨害了司法秩序,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女同事王美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妨害了司法秩序,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第一百一十九条 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 发表于 2022-05-0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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