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垫付17万医药费抢救哥哥 事后嫂子却拒绝还钱:是你自愿的

都说患难见真情,哥哥突发脑溢血,嫂子却拒绝支付医疗费,最后弟弟站出来,先垫付了17万元医疗费。但弟弟没想到的是,嫂子根本没打算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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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都说患难见真情,哥哥突发脑溢血,嫂子却拒绝支付医疗费,最后弟弟站出来,先垫付了17万元医疗费。但弟弟没想到的是,嫂子根本没打算还钱……

事件回顾

李某(男)与王某(女)系再婚夫妻,未生育子女,小李系李某胞弟。2020年11月,哥哥李某因突发脑溢血昏迷,其住院治疗的前期费用均由妻子王某支付,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妻子王某不同意在手术单上签字,且拒绝支付医疗费用。

为此,弟弟小李垫付了部分医疗及护理费用大约17万余元。小李在支付相关费用后,多次通过电话、微信和短信等方式联系嫂子王某,双方就相关费用的承担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

弟弟小李遂诉至法院,要求哥嫂归还其垫付的费用。王某辩称,小李作为李某的胞弟,自愿救助李某,不同意返还相关费用。

那么,这笔钱到底李某夫妻俩该不该还?李某病危时,妻子王某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救治,合法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对于李某弟弟垫付的治疗费用,李某夫妻应当偿还,妻子王某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救治的行为不合法,夫妻之间具有抚养义务,应当相互帮助、互相供养,因一方生病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对外偿还,基于夫妻之间的抚养义务,妻子王某有义务在李某遭遇危难时,给予帮助,但王某拒绝在手术单上签字并拒绝支付医疗费用,明显与其负担的抚养义务相悖,其行为不合法。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 发表于 2022-04-12 14:19
  • 阅读 ( 15725 )
  • 分类: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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