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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夫妻分居5年考研读博,毕业后丈夫向法院起诉离婚。妻子同意,但提出给其10万家务劳动补偿。昔日恩爱夫妻,一朝对簿公堂,那么妻子提出来的诉求合理吗?是否应该进行赔偿呢?
事件回顾
林先生与谭女士2010年结婚,婚后不久,2011年林先生便考研读博,直到2016年博士毕业。2020年,林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
谭女士同意离婚,但她提出,林先生在考研读博的5年时间里,自己用婚前积蓄及工资养育女儿、负担家庭日常开支,并承担家庭衣食住行等所有家务劳动,故谭女士提出了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的要求……
据了解,林先生与谭女士育有一女,婚后双方购买了北京市房山区某处房屋一套。因进修期间双方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故林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判令离婚,女儿由其抚养,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谭女士也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同意解除婚姻关系。“林先生攻读研究生及博士,自己从财产及人力上予以支持,林先生完成学业后的工作及收入均是产值最高期,林先生要求离婚,应该给我付补偿。”谭女士说,“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女儿由我抚养,林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购买的房屋一套及共同存款15万元,并给付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那么,谭女士的诉求合理吗?谭女士提出的家务劳动补偿,有没有什么法律依据?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谭女士在林先生进修期间与其一直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解除婚姻关系是合理合法的,再者二人之女年岁尚小,日常生活中多由谭女士照顾,因此由谭女士抚养,林先生支付抚养费,也是合法合理的。林先生在婚姻期间,多半时间用于完成学业、提升自我,而谭女士在照顾子女、家庭劳动中付出较多时间和精力,提供家庭生活保障。现双方离婚,根据相关规定林先生应该给付谭女士家务劳动经济补偿。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依法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八十八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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