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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孩子上学遇到糟心事怎么办?近日,一位家长网上吐槽孩子所上幼儿园,没想到却被幼儿园方给告了,一起来看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
事件回顾
2021年7月中旬,成都市民江女士在大众点评网站以“匿名用户”的身份吐槽孩子所在的幼儿园。
“三万多一年的学费,600一个月的生活费,娃儿每天吃不饱”、 “素菜偏多,肉大多都是肉沫”、“学校最初承诺的每周一节外教一节中教的英语课,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就消失了”、“我们读了两年,到我们走之前已经换了9个老师……”。
然而,就因为这条超千字的评论,江女士被幼儿园一纸告上了法庭。原告指出江女士侵犯名誉权,要求其赔款12000余元。2022年1月,该幼儿园向法院提出四点诉讼请求:
1、要求江女士删除针对幼儿园的恶意评论,并进行书面及当面赔礼道歉,并主动、积极配合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在幼儿园微信公众号将道歉信公开);
2、要求江女士承担幼儿园的合理维权支出共计2066元;
3、要求江女士赔偿幼儿园直接损失10000元及间接损失(因被告发表恶意评论而给原告造成的生源影响);
4、要求江女士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对此,作为学生家长的江女士感到不解。她认为,自己在该幼儿园消费了两年,她发布的评价是基于这两年的真实评价,并不存在恶意评论。其次,大众点评开通了评论通告,自己就有权进行合理评论,而且评价也通过了平台审核。另外,“三万一年的学费,600一个月的生活费”,这些都是事实,并不存在虚构。
江女士表示,自己多次和幼儿园沟通,比如开家长会时,幼儿园会给家长一张匿名表,她在上面提出过建议,但幼儿园并没有采纳,所以最终在大众点评提交了自己的意见。
那么,江女士在网上留言吐槽幼儿园到底算不算诽谤?幼儿园的索赔要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江女士在网上留言吐槽幼儿园不算诽谤,江女士作为学生家长,对幼儿园的经营管理行为提出自己的评价,是根据自身经历作出的,符合客观事实,不存在虚构、捏造事实,江女士所作的评价并未达到诽谤程度;江女士的行为不构成诽谤,幼儿园的索赔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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