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上下班互蹭“顺风车” 意外发生究竟谁来负责?

小李和小军是同事关系,上班互蹭“顺风车”,当意外事故发生,他们该如何承担责任?

凤凰网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经济、刑事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网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小李和小军是同事关系,上班互蹭“顺风车”,当意外事故发生,他们该如何承担责任?

事件回顾

小李和小军是同事关系,二人上班路线一致,因此二人经常互蹭对方车辆上班。某天早上,小李驾车搭载小军去上班。在途中,一辆车欲加塞,小李不肯避让,对方车辆强行超车。这下小李被激怒了,驾车反超而过。

但是由于车速过快,小李驾驶的车辆与前车追尾,发生交通事故。而坐在副驾驶位上的小军因为没有系安全带,头部碰撞在前挡风玻璃。小军后经住院治疗花费了3万元。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小李负全部责任。

那么,小李对小军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又该如何承担?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小李和小军的这种情况属于“好意同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好意同乘”可以作为减轻驾驶人赔偿责任的一个因素,但并不能完全免除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只要驾驶人对事故负有责任,都需要赔偿,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减轻赔偿,本案中,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起事故小李负全部责任,小李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对小军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发表于 2022-04-12 14:14
  • 阅读 ( 14994 )
  • 分类:其它问题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相关问题

评论

请先 登录 后评论
hbifeng
hbifeng

436 篇文章

作家榜 »

  1. hbifeng 436 文章
  2. 似水流年 14 文章
  3. 周舟 7 文章
  4. 杜丁 1 文章
  5. 闵东升 1 文章
  6. 刘礼荣 0 文章
  7. 朱静 0 文章
  8. zt 0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