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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近日,山西临汾一小区发生一起令人震怒的虐待小狗事件,一只小狗被人从20楼扔下后摔死,而事情的始作俑者竟然是几名年幼的孩子。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回顾
据网传视频显示,几名学生在楼上用绳子吊着一只小狗,并将其悬空吊到窗外。几次吓唬寻乐后,涉事学生将绳子松开,小狗从高楼掉落死亡。
网友看到虐狗视频后,拨打 110 报警。警方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2月22日晚,警方发布通报,经调查查明,2022年2月20日下午15点许,霍州市某学校学生杨某(男, 15 岁) 、杨某某(男,15岁)、李某某(男,17岁) 、韩某某(男,13 岁) 四人在路上碰到一只小狗,遂将小狗带进一住宅楼并从窗户扔下导致死亡,期间拍摄视频上传抖音平台。
目前,警方依法对已满 14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杨某、杨某某、李某某三人作出行政处罚,对未满十四周岁的韩某某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教育部门第一时间介入,所在学校已对四名涉事学生作出严肃批评教育,并组成专班对涉事学生进行心理教育引导。
那么,针对这起事件,是否应该追究四名虐狗学生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其监护人又是否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高空抛物的责任承担是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中,四名虐狗学生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法》规定的罪名,但对于小狗的死亡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
已满8岁未满18周岁的四名学生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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