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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女子上健身房健身却被教练压骨折,老板支付了医疗费。但女子要求对方赔偿13万元,究竟应该怎么判?
事件回顾
河北邯郸一女子就在锻炼时,被教练给压骨折了,赔偿事宜至今没有谈妥。
当事人杨女士透露,2021年8月29日,她在健身房上私教课,教练做拉伸运动时,不顾自己多次提醒疼痛,以及拍打劝阻,将其左股骨干压骨折,当时就听到咔擦一声响。
杨女士表示,教练当时掏了医药费,但关于赔偿一直推脱说没有钱,后来就没人管了。
2月22日,涉事健身房负责人李女士对媒体表示:“此事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近期将开庭,一切有待法院判决,法院说赔多少就是多少。”
李女士称,涉事健身教练有相关资格证,当天是否因训练不规范导致杨女士骨折不能确定,也可能跟杨女士个人体质有一定关系。
前期他们已经支付了医药费等3万元,之后杨女士还有钢板摘除手术,但杨女士要求赔付后续康复、误工等费用13万元左右,双方没能谈妥。
那么,女子被教练压骨折,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其索赔13万的诉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按照《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具体到本案中,教练如果是健身房的员工,是在执行工作过程中造成杨女士骨折的,健身房在承担责任后可向教练追偿。对于索赔13万的诉求是否合理,杨女士、教练和健身房三者之间就赔偿金额不能达成一致的,可委托法院通过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业司法鉴定意见书,最终由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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