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声讨“小三”曝光其电话照片 还上单位实名举报 结果……

现在网络非常发达,有人受了委屈会选择通过网络发泄自己的不满,希望得到大家的同情和支持。然而有一些信息是不能随便公开到网上的,特别是涉及到他人的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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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现在网络非常发达,有人受了委屈会选择通过网络发泄自己的不满,希望得到大家的同情和支持。然而有一些信息是不能随便公开到网上的,特别是涉及到他人的隐私……

事件回顾

2019年下半年,小可的丈夫通过打游戏认识了小美(化名),之后两人发展成了情人关系。发现丈夫出轨之后,小可非常生气,趁着丈夫睡觉的时候,小可翻看了丈夫的手机,将丈夫和小美的聊天记录都存了下来,还记下了小美的手机号。

为了报复小美,小可用小美的手机号注册了社交软件,在网上跟人聊天,如果对方提出见面,她就把小美的手机号留给对方。因为这一番操作,小美经常会接到陌生男人三更半夜打来的电话,而且对方还经常会跟自己说一些莫名其妙的话。

后来小可知道了小美的工作单位,就决定去讨个说法。2020年4月底,小可跑到了小美的单位实名举报,宣扬自己的丈夫和小美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事后小美被单位约谈。

但是对于这个结果,小可始终不满意,5月底的时候她在当地的论坛上发了一篇“声讨小三”的帖子,而且还曝光了小美的照片,以及丈夫跟小美的聊天记录。结果没想到,这篇帖子竟然火了,还被顶到了当地论坛的头条。因为小可的举动,小美在公司经常被同事议论,最终她选择向公安机关报警,举报小可侵犯自己的个人隐私。

那么,小可为了维护自己的婚姻,选择曝光小美的做法,是否构成侵权?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小可的行为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电话号码属于个人信息,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小可私自向他人泄露小美的手机号码,在网上发布小美的个人身份信息、照片、私人之间的聊天记录等内容,属于利用信息网络散布他人隐私,影响了小美的个人生活安宁,侵犯隐私了小美的隐私。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小可利用信息网络散布小美的隐私,并给小美的正常工作、生活、等造成了较大的影响,小可的行为还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 发表于 2021-04-20 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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