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快递服务过程中,快件(邮件)发生延误、丢失、损毁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依法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对于未购买保价的快件(邮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规定了未保价三倍资费的赔偿标准,同时也强调了经营者的告知义务,“邮政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给用户的给据邮件单据上,以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方式载明前款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中,也明确了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
所以,如果快递公司没有尽到应尽的告知义务,不能以格式条款来免除或限制自己的赔偿责任。您可以要求快递公司赔偿。
建议在邮寄贵重物品时,一定要购买保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