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同时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电梯作为共有部分,都是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业主对于电梯享有使用权,业主不能因为放弃电梯的使用权而不交电梯费,所以一楼住户应该与其他楼层住户一样承担电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