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玩心”突起致同学严重摔伤 学校竟然不用赔偿?

近日,广州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小杰(化名)趁同班同学思思(化名)起身说话时,偷偷将其椅子向后拉,致其严重受伤。事后,思思父母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共同起诉至法院……

凤凰网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经济、刑事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网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

近日,广州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小杰(化名)趁同班同学思思(化名)起身说话时,偷偷将其椅子向后拉,致其严重受伤。事后,思思父母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共同起诉至法院……

事件回顾

10月2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民事案例,就读于广州某中学初一年级的小杰(化名)趁同班同学思思(化名)起身说话时,偷偷将其椅子向后拉,致其严重受伤。事后,思思父母将小杰及其父母、学校共同起诉至法院。最终,法院判决学校无责,小杰及其父母向思思赔偿10万余元。

据法院发布消息,2021年9月某天午休时,思思从座位起身与前座同学交流,小杰路过其座位时,“玩心”突起,偷偷将她的椅子往后拉出一定距离。思思坐下时,不慎坐空并仰倒,后脑勺碰到椅子,着地不起,同时感到头部疼痛、看东西模糊

随后几天,思思多次前往多家医院门诊就诊并住院治疗,先后被诊断出颅脑外伤、视物模糊、双目视神经挫伤等。其间,小杰父母向其父母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

最终,由于思思父母与小杰父母及学校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于是以思思的名义将他们一并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通过诊断证明书、相关鉴定、医嘱病历可以证明,思思出现疼痛、视力下降、视物模糊等症状与小杰拉椅子的侵权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小杰做出侵权行为时已12周岁,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当其拉开思思椅子时,已明知该行为会给他人带来伤害,却仍然为之,存在过错。

这一行为最终导致思思摔倒受伤并产生经济损失,因此,小杰应承担思思由其侵权行为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于小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故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他的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

至于校方的责任认定,法院认为,思思和小杰所在的学校在平时已尽到纪律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职责。事发时为午休时间,虽然每层楼仅由一名教官管理,但中学生入学时均已年满12周岁,具有一定的规则意识和自我约束能力,并且学校老师在事发后第一时间通知家长到校处理及陪思思就医。

因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在本案中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判决小杰父母向思思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0万余元。小杰及其父母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事情曝光后,网友们对小杰承担主要责任没有疑问,但对学校无责提出了质疑。

那么,学生在校期间造成伤害,如何认定学校是否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学生的民事行为能力不同,法律作出了不同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等教育机构收到损害的,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12-04 13:49
  • 阅读 ( 16332 )
  • 分类:投诉相关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相关问题

评论

请先 登录 后评论
hbifeng
hbifeng

413 篇文章

作家榜 »

  1. hbifeng 413 文章
  2. 似水流年 14 文章
  3. 周舟 7 文章
  4. 闵东升 1 文章
  5. 熊丹丹 0 文章
  6. 黄 敏 0 文章
  7. 马晓东 0 文章
  8. vicky 0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