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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王紫君
夫妻感情破裂,孩子归父亲抚养,奈何他早出晚归平时与孩子交流甚少。等到父亲有了新女友,孩子更是觉得家里环境压抑,这种情况下,可以变更抚养权吗?
事件回顾
2016年,黄女士与李先生因感情破裂,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并经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当时儿子安安九岁,离婚协议约定,安安由父亲李先生抚养。
黄女士与李先生二人离婚后,由于李先生常常不配合黄女士对安安的探望,黄女士需要屡次通过民警及居委会协调,才能顺利进行探望。此外,由于李先生职业的原因,常常早出晚归,与儿子疏于交流,安安日常的生活照料主要由爷爷奶奶帮助完成。而在李先生新交往了女朋友之后,安安常常觉得家里环境压抑,向母亲黄女士表达了希望随母亲生活的意愿。
黄女士认为,儿子安安目前的家庭生活环境不利于其身心健康成长,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安安变更为随母亲共同生活,并由李先生每月支付生活费。
这样的安排李先生可不同意,他认为,目前14岁的儿子安安尚未成年,识别、判断能力存在一定的限制,其愿意随黄女士共同生活,并不表示对其未来成长有利,再说爷爷奶奶平时把孙子照顾得挺好的。
那么,安安到底和谁生活比较合适呢?黄女士能否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王紫君律师认为:
法律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抚养关系确定后如果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则其向法院请求变更抚养关系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安安已14岁,超过了8周岁,其表达了希望随母亲生活的意愿。母亲想变更抚养权,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如果母亲有抚养能力,则法院应当支持母亲的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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