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起诉离婚发现丈夫资产过亿 法院驳回后丈夫却偷偷转移资产

结婚近20年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竟发现丈夫资产上亿,法庭上丈夫态度诚恳不愿意离婚,最终法院驳回驳离婚诉讼请求。然而,半年后妻子再次起诉离婚却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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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结婚近20年妻子向法院起诉离婚,竟发现丈夫资产上亿,法庭上丈夫态度诚恳不愿意离婚,最终法院驳回驳离婚诉讼请求。然而,半年后妻子再次起诉离婚却发现……

事件回顾

于红与秦蓝结婚近二十年,为了照顾孩子和丈夫,于红成为了全职太太。因秦蓝工作繁忙,两人聚少离多。于红不想再被已剩空壳的婚姻拖累,起诉要求与秦蓝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当法官询问夫妻间的共同财产时,于红着急了。这些年秦蓝从不让自己过问、插手家里的生意,对于家里的存款、房产、股票、证券及其他大额财产情况,自己更是一无所知。于红向法院申请夫妻共同财产调查令查询秦蓝财产,发现秦蓝多年来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资产过亿。

秦蓝得知于红起诉要求离婚后,向法官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秦蓝诚恳的态度,也让于红离婚的决心动摇了。

鉴于双方当事人离婚意愿不一致,秦蓝坚称希望能够挽回婚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于红的离婚诉讼请求。

可半年后,于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此次离婚诉讼中,于红惊讶地发现秦蓝名下的十八套商铺在这半年内发生了产权变更——由秦蓝名下变更到其与前妻之女秦小紫名下。

秦蓝主张该十八套商铺卖给了秦小紫,却在房屋出售的对价及房款支付等问题上闪烁其词。经调查发现,秦蓝与秦小紫在不动产登记机关就该十八套商铺签订了房屋赠与协议,并办理完成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于红遂将秦小紫和秦蓝另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秦蓝与秦小紫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秦小紫陈述称,她出国多年,与秦蓝鲜少联系,对于秦蓝与于红现在的婚姻状况并不知情,也不清楚于红是否知晓秦蓝赠与自己十八套商铺的事情。

而秦蓝在法庭上承认赠与房产时其未经得于红的同意。但他却态度坚决地认为,于红这些年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没有工作,家中的财富都是自己经商打拼积攒下来的,于红和这些钱没有半点关系;自己和于红所生之子秦小橙,自己另有打算,已经预留了更多的财产;这十八套商铺只是自己作为父亲,在子女中将自己的财产合理地分配。

法院审理认为,秦蓝在于红提出离婚诉讼后,在未经于红同意的情况下,将系争房产擅自赠与秦小紫,侵害了作为妻子一方的于红的权益;秦小紫作为秦蓝的女儿,接受父亲的赠与虽不悖伦理道德,但秦蓝单独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利,有违法理。

最终,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秦小紫将十八套房产变更登记至秦蓝名下。

那么,起诉离婚时,一方不知道夫妻共同财产有多少、在哪里怎么办?一方偷偷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承担怎样的后果?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民事诉讼法》也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因此,离婚诉讼期间,一方不知道夫妻共同财产情况又因客观原无法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协助。

《民法典》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即使是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十七条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11-16 15: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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