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生篡改女同学志愿被起诉 家长回应:儿子对她有好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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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2022届毕业生小董的中考志愿被男同学小李多次修改,致使她无法被报考学校正常录取。小董一家将改志愿的男同学,以及学校告上法庭。

事件回顾

2022年6月12日,小董所在的班级群内通知学生家长前往学校填报中考志愿,并将考生的个人信息(身份证号、登录账号)在群内公布。其中,此信息透露,登录密码为“学生姓名+出生年月”。

小董家人称,2022年6月13日、2022年7月22日、2022年7月24日,同为9年级学生的小李多次登录河南省高中阶段招生服务平台,修改了女儿的中招志愿,致使她无法被报考学校正常录取。小董家长表示:“他还多次通过手机对小董进行语言挑衅和骚扰,给女儿造成了极大的困扰和心理压力。”

经查明,2022年6月12日17时6分,小董所填写的2022年河南省普通高中招生考试志愿登记表显示,她报考的批次志愿为:第1批第1志愿:延津县第一高级中学,第3批第1志愿:延津县实验中学。她与同学小李的聊天记录显示,小李称:“你的志愿被我改了”、“哈哈哈哈”,小董回复:“嗯?”后小李又回:“哈哈哈”。

为了让女儿被正常录取,父母在事发后放下手中一切工作,花费两个多月的时间,奔波于教育局、派出所、学校等有关部门,一来为了采取补救措施,同时也是为了能找到篡改学籍的人。经过母亲邢女士和父亲董先生两个多月的奔波,终于查实了小李的行为。

事后,当地警方以非法改变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和应用程序为由,将小李行政拘留7日。所幸的是,经相关单位协调,小董已经顺利入学延津县第一高级中学。

小董家人认为,因为这件事,夫妻二人停工,耗费了大量的精力与财力。而学籍被篡改后,女儿也产生了巨大的精神压力。他们要求小李赔偿一家人的损失,但是对方家长拒绝协商赔偿事宜。

2022年,小董一家起诉小李及家人,要求赔偿一家三口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合计10万元,小李和父亲赔礼道歉,同时也要求法院判令小李禁止以各种形式对女儿实施骚扰行为。

小李方面辩称,事发时小李只是一名未成年人,缺乏法律意识,同时称“父母在他很小就离异了,导致他比较缺乏安全感,其实小李的本意是对小董有一定的好感。”在种种心理原因驱使下,小李做出了这种行为,意识不到自己对他人造成如此大的伤害。而小董最终还是如愿上了志愿学校,并且小李已经被拘留过,“已经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再要求赔偿没有依据。”并将事件的矛头直指学校:“学校在微信群中发布如此隐私的密码,最终导致小李做出修改原告密码的事情,学校方存在严重的过错。”

校方称,本案的发生全因小李的违法行为所致,他的行为不受校方的指使和控制,学校不应当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小李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致使事件发生,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学校将学生的身份证号、登录账号等在班级群公布,并告知学生登录密码为学生姓名+出生年月,该行为系在一定范围内的公开场合将学生的身份信息、登录账户、密码信息向不特定人进行公布,为他人不当使用考生账号登录河南省高中阶段招生服务平台提供了可能性,在案涉事件中存在一定过错。

最终,判小李父亲赔偿小董一家精神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8000元;酌定学校对上述损失在3000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此外,小李和父亲向小董一家赔礼道歉。

那么,恶意篡改他人的志愿信息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刑法》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删除、修改的操作,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受刑罚的处罚。因此,恶意篡改他人志愿信息时已满十六周岁,后果严重的,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第二百八十六条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10-10 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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