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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近日,深圳龙岗区发生了一起令人心碎的悲剧。一名11岁男孩在玩耍过程中不慎开动路边停放的电动车,导致车辆失控并撞死了一名仅3岁的男童。
事件回顾
据了解,本次事故发生时,有5个孩子在三轮车上玩,一名11岁男孩开动路边停放的电动车,致车辆失控撞死坐在路边玩耍的3岁男童。
据知情人透露,涉事车辆是附近收废品大妈的三轮车,事发时她为了省事并未拔钥匙,当时有很多孩子在周围玩耍,涉事11岁男孩调皮跑到车上并发动电动车造成悲剧,目前当地警方已介入调查。
据男童的家属对媒体表示:当时孩子被压到了车底,大人闻讯赶来很快将孩子救了出来,但是因为撞击太剧烈,孩子被他妈妈抱到五六十米远的地方就已经没有脉搏了。
那么,对于这个11岁的肇事男孩,他究竟该如何承担责任呢?作为三轮车的主人,收废品大妈有责任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本案中11岁男童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损害的,由男孩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而收废品的大妈,将停放三轮车停放在有孩童处且没有关闭电源,拔出钥匙,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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