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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只因是女孩,出生即被父母抛弃,养父母一家含辛茹苦抚养成人,生父母前来相认遭拒绝,却被他们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谴责“没良心”?
事件回顾
5月31日,据报道,近日,江苏东台一女子称,亲生父母因她是女孩,出生时将其抛弃,19岁时对方找来相认,自己拒绝后遭到对方谴责。
“我出生的时候他们家楼房已经建好了,经济能力是可以的。”当事人骆女士介绍,她于1998年出生,因自己是女孩被亲生父母送走,2000年时,他们生下了弟弟。
在骆女士19岁时,她的亲生父母过来相认,其拒绝后,遭到对方谴责。“他们以各种理由和借口给我打电话,谴责我没良心。”骆女士说,近期,亲生父母那边又找人来说,弟弟交了女朋友,让自己和弟弟好好相处。
骆女士表示,亲生父母那边还说是养父母小肚鸡肠,阻止他们相认,但养父母一直尊重自己的选择。“养父母明确地跟我讲过,他们尊重我做的任何决定,他们不会干涉我的。”
“我就是家中的独子!”骆女士称,自己最大的期望就是亲生父母不要再牵连养父母,她是养父母唯一的孩子,也希望对方不要道德绑架。“前几年,我养母身体不舒服,正好亲生父母那边身体也不舒服,当时他们打电话要求我去照顾,我当时已经明确的说了,你们还有儿子,我妈(养母)就我一个。”骆女士还说,亲生父母十月怀胎生下了自己,但是也抛弃了自己,“作为一个成年人,怎么说我是无所谓的,但如果说涉及到我(养)父母,那肯定是接受不了的。”
那么,骆女士有没有权利拒认亲生父母,法律是如何规定的?骆女士对亲生父母有赡养义务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骆女士与其养父母建立收养关系以后,其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基于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灭,在收养关系解除以后,骆女士与生父母可以协商确定是否恢复权利义务关系。
此时骆女士已经成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收养关系的解除需要骆女士与养父母协商一致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因此,骆女士有权利拒认生父母,在收养关系未解除前,骆女士对生父母不具有赡养义务。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
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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