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岁男童放学时被“叔叔”接走后溺亡 家长起诉学校:我们没安排人来接

7岁男童放学时被“叔叔”接走后溺亡,家长则声称“我们家和他们家没有来往,只是面熟。”她认为校方应该对乐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为什么未经过家长允许,就同意让别人接走我的孩子?”

凤凰网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经济、刑事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网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雷静

7岁男童放学时被“叔叔”接走后溺亡。家长则声称“我们家和他们家没有来往,只是面熟。”她认为校方应该对乐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为什么未经过家长允许,就同意让别人接走我的孩子?

事件回顾

李女士的儿子乐乐还有三个月不到就要满8岁,在校成绩不错,由于李女士和丈夫平时在外打工,乐乐就留在家里由爷爷奶奶照顾。

6月30日,乐乐所在班级组织了期末考试。班主任江某在班级群里通知家长,“今天天气会不太好,请家长要随时注意天气情况,如下大雨一定要挤出时间来学校接送孩子。”果然,当天天降大雨,李女士家中也进水了。为了确保孩子和老人安全,考试结束后,也就是6月30日11时51分,她在班级群里回复班主任称,希望让乐乐先在学校等着,等情况好转后,再让孩子的爷爷奶奶去接。

6月30日14时19分,班主任江某在班级群同时艾特乐乐妈妈和另一位“余某昊妈妈”,通知称“乐乐和余某昊被他们的叔叔带走了,我问了两个孩子,他们都说认识的”。

6月30日15时许,李女士接到乐乐爷爷的电话称,“小孩没了,被水冲走了。”李女士说,“当时我愣住了,不知道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据了解,接走乐乐的是同村人余某华,两家相隔一条小溪,算同宗辈的亲戚。

当时余某华一次性接走了四个小孩,有两个是他自己家的孩子,另外两个是乐乐和同班学生。

余某华表示,“我认识乐乐,也认识孩子的爷爷,我跟他爷爷比较熟,但跟他妈妈(李女士)陌生点”。当天他一共接走了四个小孩,走到村上角的小河旁时,乐乐和另外一个孩子要用小溪的水洗脚,结果乐乐一下就被水卷走了。事发后,他曾希望能和乐乐家属沟通,但“他们不让我去他们家里”“我是好心办了坏事”余某华说。

李女士则声称“我们家和他们家没有来往,只是面熟。”她认为校方应该对乐乐的死亡承担一定责任,她计划向当地法院起诉学校。“为什么未经过家长允许,就同意让别人接走我的孩子?”

那么,对于这起悲剧学校到底有没有责任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雷静律师认为:

学校有责任。

从本案的案情来看,本案的直接侵权人为接走乐乐的余某华,余某华虽然出于好意接走同村的乐乐,但要尽到基本的注意义务保证乐乐的安全,否则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校方作为教育机构,应尽到基本的教育、管理职责。《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规定: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在余某华接走乐乐时,学校老师仅仅在简单确认余某华与乐乐的爷爷相熟后,在未经乐乐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就让余某华带走了孩子,应该说,学校在此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低年级学生、幼儿上下学时接送的交接制度,不得将晚离学校的低年级学生、幼儿交与无关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 发表于 2021-08-26 11:42
  • 阅读 ( 19776 )
  • 分类:刑事相关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相关问题

评论

请先 登录 后评论
hbifeng
hbifeng

436 篇文章

作家榜 »

  1. hbifeng 436 文章
  2. 似水流年 14 文章
  3. 周舟 7 文章
  4. 杜丁 1 文章
  5. 闵东升 1 文章
  6. 兰州本地空放私借 0 文章
  7. 李军 0 文章
  8. 刘礼荣 0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