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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近日,浙江杭州,一名60岁左右的女子遭遇诈骗。一养生会所为其注射了一支价格高达21万元的“抗癌针”,号称可以对抗多种癌症,“一劳永逸”。警方抓捕嫌疑人调查得知,该“抗癌针”实际为散了气泡的可乐,该养生会所也无行医资质。
事件回顾
据了解,该养生会所开业于2021年,距离当事人刘娟的住所很近,店主胡倩态度也很热情。因此,在不断光顾其生意后,当事人刘娟干脆认了胡倩为“干女儿”。
2022年春节前后,胡倩谎称近期公司研制出一种新型的“抗癌针”,可以对抗多种癌症,打了之后就“一劳永逸”,原价150万元,但朋友徐强是公司高层,且看在“干女儿”的情面上,优惠价格为21万元。最终,刘娟同意打针,另一位店员潘涛就为其注射了一支咖色不明液体。
为保证“机密”不外泄,胡倩对刘娟说:“不要将这件事告诉家人。”过了一些日子,刘娟女儿装修用钱时,才得知实情,在发现该养生会所早已转让、胡倩也不知所踪后,母女果断报案。
经公安机关侦查后发现,所谓天价“抗癌针”,实际为散了气泡的可乐,所谓公司高层的朋友,实际为店员假扮。三人为在店铺倒闭前“大捞一笔”,制定了天价“抗癌针”的计划。
那么,胡倩等人的行为犯了什么罪?刘女士的钱还能追回来吗?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及学术理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构成要件为首先违法行为人是以不法占有为目而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被害人据此产生错误认识,再次被害人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然后违法行为人取得财产,最后导致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本案中,胡倩等人为在店铺倒闭前“大捞一笔”,制定了天价“抗癌针”的计划,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刘女士花费21万元购买所谓的“抗癌针”,数额巨大,按照法律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潘涛和另一位店员在此次诈骗过程中负责“打针”、假扮“公司高管”,应按照《刑法》中从犯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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