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撕咬 主人拉架被咬伤 谁该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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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两条宠物狗打架,主人去拉架,其中一方狗主人被咬伤,谁来担责?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理了这样一起“狗咬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事件回顾

原告诉称,她和被告是同一小区的住户,2022年3月7日,她和被告的母亲同时在小区里遛狗,两条狗相遇后撕咬起来,自己被被告饲养的狗咬伤了小腿,当即流血、肿胀,咬伤处有很深的齿痕。

“当时,我被咬伤的小腿疼痛难忍,已经影响到正常行走。于是,我在被告的陪同下,到医院就医,并注射狂犬疫苗。”原告表示,相关医疗费用是由被告支付的。

原告认为,自己是瑜伽教练,因被狗咬伤无法授课,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4万余元。

但是,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已向法庭提交了被咬伤的证据,被咬伤后我伤情严重,直接影响了正常生活和工作。”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

对此,被告方代理人辩称,两条狗相遇后发生了撕咬,在撕咬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去制止,由于原告操作不当才导致受伤。但因当时场面比较混乱,是哪条狗咬伤了原告不得而知。且事发后,被告已陪同原告到医院接受治疗,并垫付了相应的医药费,被告已经尽到了相应责任。

“从原告提交的证据看,光凭几组照片不能证明原告主张。”被告方代理人称,“原告主张的侵权关系不成立,请求法庭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交的小区视频监控录像及被告陪同原告就医并支付医疗费用的事实能够证实,原告确系被被告饲养的动物咬伤,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原告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被告提交的证据并不足以证实其主张。

对于原告主张的费用,法院酌情支持了包括误工费、交通费在内的一部分。对于并未实际产生的美容费、后续治疗费等,法院并未支持。

法院判决,由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550元。

那么,关于饲养宠物咬人赔偿责任怎么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被被告饲养的宠物狗咬伤,按照法律规定,被告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非被告能证明原告对自己被咬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另外,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无过错的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09-20 0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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