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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刘先生出趟差回来,发现自家的房子易主了,另一名男子住进了自己的房子里,自己反而无家可归,而卖房人居然是自己的妻子。
事件回顾
刘先生与陈女士是一对夫妻,他们于2003年1月购买了昆明中林佳湖花园房屋一套,并领取了昆明市房产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共有权证。
去年4月4日,陈女士私自以该房屋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遗失为由,向昆明市房产管理局申请补办新产权证,并在报纸上刊登原房屋所有权证遗失作废的公告。同年 10月26日,昆明市房产管理局为陈女士补办了该套房子新的所有权证及共有权证。今年2月6日,陈女士和另一名男子李先生以夫妻名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以50多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李先生,并办理了公证手续。第二天,李先生向昆明市房产管理局领取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据了解,陈女士在卖这套房子时,她丈夫刘先生在外地出差,这一切都不知道,直到刘先生回到昆明后,才知道这套房子所有的手续都办理完毕,自己的家已有新主人。这让刘先生感到非常意外,他以自己出差在外并不知晓,而且未同意出售房屋为由,将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告到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撤销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向李某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同时,陈女士以及购房人李先生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诉讼,刘先生要求昆明市房产管理局及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5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相关证据进行了鉴定。结果表明,与李先生签订购房合同及办理公证时的“刘先生”并非本案原告刘先生本人,所提交证据为虚假证件。由于证据的虚假性是在案件受理后才得以证实,过错在于陈女士以及参与售房的身份不明男子,并且被告在颁证前已履行了必要的权属审核职责,故被告并无过错。同时,我国对不动产实行权属登记制度,第三人李先生与陈女士签订购房协议后,已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具备法律意义上的房屋所有权人资格。原告主张撤销被告向第三人李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与第三人陈女士系夫妻,可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
那么,夫妻一方私自卖房子,另一方不知情能卖吗?案例中刘先生还能不能要回自己的房子?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夫妻一方隐瞒另一方处分共同财产的,属于无权处分行为,夫妻双方对于处分共同财产,应当平等协商;本案中,如果房屋购买人李先生系善意第三人,其对陈女士无权处分行为并不知情,且已支付了购买房屋的合理对价,那么李先生可以主张善意取得案涉房屋,刘先生只能向其妻子主张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房屋购买人李先生非善意第三人,对于陈女士无权处分行为知情,那么案例中的刘先生可以民事诉讼程序,向购买人李先生主张物权返还请求权,要求其返还案涉房屋。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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