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为收彩礼供儿子上学娶妻 12年内“嫁”出女儿8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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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年仅33岁田玉平,12年时间内,先后“嫁”给了8个男人,疯狂嫁娶的幕后黑手竟是她的亲生母亲。

“自从我第一次结婚后,就失去了生育能力,我妈妈为了收彩礼,谎称我有生育能力。等男方发现事实后把我赶回娘家,妈妈再次将我嫁出。”田玉平说,在8次“结婚”中,她母亲共收取彩礼等5万多元。

事件回顾

一大早,田玉平坐上了回娘家的车。

田玉平说,她有两个姐姐和一个弟弟,两个姐姐早已嫁人,今年21岁的弟弟在成都上大学,“但是,我父母都重男轻女,妈妈卖我这么多次,就是为了收彩礼供弟弟上大学,给家里盖房子,好让弟弟以后娶媳妇。”在田玉平心中,她是被母亲“卖了8次”。

第一次 1998年,21岁的田玉平嫁到射洪县东升乡,其母亲收取6000元彩礼。领取有结婚证,生有一儿子;

第二次 2002年初,田玉平嫁到三台县向阳镇9村,领取有结婚证。其母亲收取3000元彩礼;

第三次 2002年下半年,田玉平“嫁”到德阳旌阳区,未领取结婚证,其母亲收取4000元彩礼;

第四次 2003年上半年,田玉平“嫁”到射洪县富同镇,未领取结婚证,其母亲收取2000多元彩礼;

第五次 2003年下半年,田玉平“嫁”到三台县向阳镇7村,未领取结婚证,其母亲收取5000多元彩礼;

第六次 2004年,田玉平“嫁”到射洪县金家镇,未领取结婚证,其母亲收取3000元彩礼。婚后共生活三年;

第七次 2007年,田玉平“嫁”到射洪县文局乡,未领取结婚证,其母亲收取3000元彩礼。婚后共生活两年;

第八次 2010年3月,田玉平“嫁”到射洪县万林乡,未领结婚证,其母亲收取13000元彩礼。4月,田玉平逃到成都。

“其实,我第一段婚姻还是很幸福的。要不是我妈妈从中挑拨离间,我们一家三口现在还会生活一起。”田玉平说,21岁那年,她嫁到了射洪县东升乡,妈妈收了6000元彩礼。“第二年,我生下了一个儿子。由于生娃娃时大出血,失去了生育能力。但是他对我很好,几乎从不打我骂我。”

第一段婚姻结束是在结婚三年后。田玉平和当时的老公吵架,对方要求离婚,并提出离婚后给10000元作为补偿,儿子归男方。“虽然我极力反对,但此话被我妈妈听到了,她多次对那男的说我有外遇,要他和我离婚,她也多次跟我说那男的有外遇。2001年,在妈妈的挑拨下,我离婚了,对方给了10000元钱给妈妈,儿子归男方。”

第一段婚姻失败后,她的噩梦开始了。 “妈妈谎称我有生育能力,收取彩礼后就把我嫁了,我被男方赶回来后,她又给我说媒,然后把我嫁了再收彩礼。”田玉平说。

田玉平说,现在家中等她的男子是她最后“嫁”的人,由于自己逃跑了,男的就整天待在她娘家,要求其母亲退还13000元的彩礼。“彩礼都被妈妈用来修房子了,弟弟上大学也要钱,他们哪有钱退给人家,只有等我回去,让那男的带走。”原来,今年3月底“结婚”时,田玉平的妈妈收了男方13000元彩礼。4月 19日,她身揣100多元钱,逃到了成都,“给别人当保姆,但我还是想回家。”

经过几个小时的颠簸,来到田玉平家。田家在公路边,是一幢新修的两层楼高的房子。令人意外的是,父亲却不让女儿进家门。母亲也劝她 回到现在的“丈夫”家, “家里房子已经修好了,钱都已经用了,现在还差几万块钱的账,我到哪里去找钱退还给他(女儿现任‘丈夫’)。”

最后,母女二人由最初的商量渐渐变成了争吵。田玉平的母亲刘本珍说,她并不是卖女儿,而是为了女儿好。“她爸爸太凶了,长期打她,我都拦不住,虽然她没有生育能力,但我也没有给男方说过她有生育能力。把她嫁出去,是希望她能找到一个好人家,过上好日子。”

但田玉平称母亲说的都是假的,母女二人争吵越来越厉害,围观的邻居也越来越多。田玉平的亲婶婶王翠华称,田玉平妈妈把她嫁那么多次,就是想收取彩礼。村民刘贵春说,田玉平嫁了七八次了,她妈妈收的彩礼都可以盖一幢楼了。

见父亲不让自己进家门,母亲又要自己回“婆家”,田玉平报了警。十多分钟后,双乐乡党委副书记王怀武和一名工作人员赶到现场。随后,景福镇派出所所长张敏带领一名民警赶到现场。

在现场了解相关情况后,张敏表示,田玉平和现任“丈夫”谢春友是自由恋爱,属于家庭纠纷,此案是否立案,还需要进一步调查。

那么,案例中母亲为收彩礼逼女儿12年“嫁”8次,是否涉嫌违法?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母亲的行为涉嫌违法,我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案涉母亲如果为了达到收取彩礼的目的,而违背其女儿的意志,要求女儿嫁人,其行为已经干涉到了女儿的婚姻自由,其行为不仅违反了”禁止干涉婚姻自由“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禁止借婚姻索要财物“的规定,如果案涉母亲为达目的,对女儿施加了暴力行为,还可能涉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二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 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09-20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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