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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
酒过三巡,男子殴打KTV的2名女服务员,却在离开时失足跌落楼梯致死,愤怒的家属把男子友人、KTV和被打服务员告上法庭,索赔百万……
事件回顾
男子孙某受邀参加饭局,与朋友吴某、杜某及另外两人一起到餐厅吃饭喝酒。期间,喝下了三瓶啤酒、一杯白酒后导致醉酒。
吃饭喝酒结束后,五人意犹未尽,又相约一起到KTV继续喝酒、唱歌。随后孙某又在KTV玩耍期间,喝下了3瓶啤酒。如果孙某喝醉,躺下睡觉也就罢了。可孙某酒品实在是差,其醉酒后无事生非,出手殴打了一名女服务员后,又用酒瓶砸向另外一名女服务员。所幸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所以两名女服务员与KTV老板,当时没有报警追究孙某的法律责任。
五人离开时,由于孙某醉酒走在最后,结果其在下楼梯的过程中,意外摔倒滚落在楼梯平台处,并造成其当场死亡。
事发后,孙某家属以存在过错为由,将KTV老板、两名被打的女服务员,以及四名同饮人,一起告上法庭,主张索赔上百万元。
那么,这场意外事故责任到底该如何划分?家属索赔百万的诉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两名被打的女服务员对孙某没有劝酒的行为,也没有导致孙某摔倒,所以无需承担责任;
孙某同行的吴某、杜某作为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在孙某醉酒的情况下,没有尽到照顾、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KTV 作为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义务为顾客提供安全的服务与消费环境,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孙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其应当知道大量饮酒醉酒后的后果,应有能力预知、判断其大量饮酒行为的危害性,但仍然为之。孙某本人应对其死亡的后果,承担主要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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