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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离婚诉讼中男方声称只剩10万元存款,法院调查却发现,男方年收入高达300万,其妻子对此毫不知情。
事件回顾
近日,北京一家庭主妇起诉离婚,发现丈夫年薪300万元,引发网友热议。
据北京一中院家事专业审判庭团河法庭介绍,在今年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李岩宣称自己名下的存款仅剩10万元,也没有其他资产,而家庭主妇张钰对丈夫收入的具体情况并不清楚。诉讼过程中,她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财产线索的调查取证申请。
法院向李岩任职的公司去函,询问其工资基本收入、奖金等情况,并调取了他的工资卡银行账户明细,发现李岩年收入合计高达300万元,而且存在多笔大额支取现金的情况。最终,法院根据查明认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财产,女方分得60%。
那么,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认定?一方有收入另一方没收入离婚怎么判?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文件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知识产权收益、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因此,若夫妻双方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属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即使一方有收入另一方无收入,比如全职宝妈、全职宝爸,离婚时,原则上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各分得一半。但是,人民法院能够根据财产具体情况,按照考虑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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