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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因哥哥自行处置了父亲的遗产80余万元,一大家人反复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妹妹与母亲,将哥哥、奶奶诉至法院,要求分得自己相应的遗产。
事件回顾
近日,在洪雅县瓦屋山镇,因哥哥自行处置了父亲的遗产80余万元,一位妹妹将哥哥诉至法院。因为父亲遗产的分配问题,一家三代人法庭相见。
2022年1月,邓某兴去世,遗留下银行存款80余万元、房屋一套以及两家电站的股份。
儿子邓某军认为按照当地风俗,自己作为父亲唯一的儿子应当继承全部遗产,妹妹邓某兰作为出嫁的女儿不应当享有继承权,于是便将父亲卡中的存款全部取出。邓某兰婚后在邓某军房屋旁边建房,两家毗邻而居,兄妹二人在生活中因为土地、房屋等问题多次发生纠纷。
此时因遗产分配问题,一大家人反复协调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妹妹邓某兰与母亲何某,将哥哥邓某军、奶奶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得自己相应的遗产。
该案受理后,柳江法庭了解到原告何某年龄较大行动不便,被告王某系百岁老人。为方便当事人诉讼,柳江法庭将巡回审判车开进了瓦屋山镇金花桥社区,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左右街坊邻居、村社干部等50余人参加了旁听。
经审理,法院确认邓某去世后留下的存款、房屋、股权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邓某生前未立遗嘱,故其个人财产按法定继承办理。法院认为,二原告作为邓某兴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承其遗产。
对邓某兴名下的住房、存款、股份,法院判决原告何某享有诉争财产5/8的份额(其中1/2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邓某兰继承父亲邓某遗产1/8的份额。
那么,嫁出去的女儿有权继承娘家财产吗?法律怎么说。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民法典》及其他法律规定,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继承权男女平等,具体到本案中邓某兴在生前未立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
所以其个人财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邓某兴去世后,其配偶即何某、父母即继承开始后在世母亲王某、子女即儿子邓某军、女儿邓某兰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继承其个人遗产。
故嫁出去的女儿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确放弃继承遗产或存在法定的继承权丧失情形,否则与其他继承人一样享有继承权。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 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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