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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赵清华
男子与女友因异地恋分手,为了挽回自己的爱情,男子再次向女友告白,女友同意复合却开始不断找男子要钱,直至男子发现女友将钱全部补贴给了现男友,男子伤心欲绝,愤怒报警!
事件回顾
据悉,男子黄某在上海工作,但终身大事一直未能解决,通过亲友介绍认识了在郑州工作的女子周某,两人添加联系方式后迅速确立了恋爱关系。
自从恋爱关系确定之后,两人感情迅速升温,黄某经常奔走于上海与郑州两座城市之间,在平日无法见面之时,黄某也会经常买一些小礼物送给周某,还时不时地发送红包。
但是,看似坚固的爱情终究没有熬过异地恋的魔咒,周某率先提出了分手,无论黄某怎么挽留,这段感情还是画上了句号。
分手不久,周某就与做汽车租赁生意的王某建立了恋爱关系,正沉浸在找了个有钱的男朋友的喜悦之中,王某就告诉周某,生意出现亏损,能不能找点资金进行周转。
恰逢这时,黄某依旧对周某念念不忘,给周某发信息深情告白,希望能复合。于是周某计上心头,假意与黄某复合,伺机骗取黄某钱财补贴给现男友王某使用。
此后,周某以母亲住院、哥哥打架等各种理由向黄某索要钱财,黄某对周某有求必应,花光了自己的积蓄,向亲友借钱,还将自己的信用卡交给周某使用,截止到案发,黄某先后向周某支付28万余元。
但是,每当黄某提出要双方家长见面,周某总以各种理由推迟,时间一久,黄某心生疑虑,于是侧面找亲友打听了周某母亲是否生病,可打听的结果却是,周某的母亲身体很好,近期也没有生过大病,黄某这时候才意识到自己被骗,于是报警!
目前,周某因涉嫌诈骗罪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那么,周某的行为是否涉嫌犯罪?她可能会面临怎样的法律惩罚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赵清华律师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及学术理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构成要件为首先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其次被害人据此产生错误认识,再次被害人基于此错误认识处分财产,然后行为人取得财产,最后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具体到本案中,周某先假意与黄某复合,后以虚构的事实:母亲住院、哥哥打架等各种理由向黄某索要钱财,并将索要的钱财补贴给现男友王某使用,黄某因此上当受骗,截止到案发,黄某先后向周某支付28万余元,数额巨大,若周某实施诈骗行为时已满16周岁,其行为已涉嫌诈骗,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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