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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
广场舞是许多老年人喜欢的健身娱乐活动,可让人没想到的是年近七旬的张先生在练习广场舞时竟然突发疾病意外身亡,为此家属把广场舞的组织者告上了法庭。
事件回顾
市民杨女士怎么也没想到,组织一场广场舞,自己竟然成为了“被告”。
这件事情还得从2022年1月的一天说起,她像往常一样组织大家在硚口区玉带古玩城附近练习跳舞表演时,团队里舞龙爱好者张先生突然发生了意外。
最终张先生因为心源性猝死,不治身亡。张先生去世半个月后,他的家属就将“广场舞”的组织者杨女士告上了法庭。家属认为,张先生在倒地后,被告杨女士发现这样的情况不仅没有拨打急救电话,反倒是采取了遮挡的方式,脱掉了张先生身上的舞龙服。
硚口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法官高翔表示:“原告起诉到法院以后,请求被告杨女士赔偿原告亲属因参加活动去世后,所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其它的相关费用,金额在60万元左右。”
而对于原告的诉请,被告杨女士表示张先生倒地后,团队并不存在延误急救的行为。“他倒了之后就打120,120没来之前就在路过医生的帮助下,第一做人工呼吸,第二就是做人工按压。”
那么,老人跳“广场舞”猝死,组织者杨女士究竟该不该担责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杨女士作为“广场舞”的组织者,其对于张先生的死亡,主观上不具有过错,而且张先生的死亡是因为心源性猝死,属于自身机能变化的结果,杨女士在张先生突发疾病后,也采取了一定的救治措施,她已经尽到了一般理性人所认知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 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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