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出租屋内被偷拍 竟只索赔3750元!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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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田崇军

女子在租了半年的公寓,发现了隐藏在电源插座内的针孔摄像头,而这个摄像头正对着卫生间......

事件回顾

近日,小刘的一个朋友来家里住,晚上她在关空调时,发现一个电源插座下方有个比米粒还小的圆点,亮着微弱的灯光,好奇之下,她拆开电源插座,竟然发现里面暗藏针孔摄像头!

更让小刘不寒而栗的是,这个针孔摄像头一直在运行!跟使用电池的摄像头不同,这个摄像头的电源直接连在插座上,所以不会断电。

二人立马报警,经民警调查发现,该摄像头居然已经录下3000多个视频,都是自动拍摄,自动存储,其中不乏小刘个人隐私的内容……

小刘一怒之下把中介平台告上了法院,法院审理了该案,要求中介退回租房押金3750元,和电费120.42元。这波操作,广大网友难以理解了!

面对这些肆无忌惮的偷拍者这样的处罚是不是太轻了?中介只需退押金和电费,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中介公司未尽到合同义务,其应当保证出租的房屋安全性,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偷拍者的偷拍行为,小刘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中介公司是本案的偷拍者,其还应当对小刘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如果中介公司不是本案的偷拍者,小刘则需要向真正的偷拍者主张相应的权利。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3-02-17 1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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