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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田崇军
71岁老人乘坐网约车途中猝死,家属起诉要求司机及网约车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事件回顾
2021年11月22日早上7时许,周女士通过某网约车平台为71岁父亲老周预约了一辆网约车。7时12分50秒,老周在车上开始发出鼾声,随后胳膊伴有抽筋状。2分钟后,司机陈某发现老周头靠在副驾驶座椅背上,不再发出鼾声。期间,老周全程没有发出呼救声。
法院审理查明,事发后,陈某立即停车并打电话给周女士,告知其父在车上好像睡着了,有打鼾的声音并伴有抽筋的状况,并询问老周的身体状况。周女士表示父亲身体很好,今天起床早可能睡着了,让陈某尝试呼喊“老周”。陈某拍老周左臂并呼喊,没有任何反应。周女士要求陈某尽快将老周送往惠山区人民医院并拨打120急救电话。陈某随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全程鸣笛快速行驶,7时25分50秒到达医院。经过80多分钟的抢救,8时54分老周被医院宣告临床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周女士认为,其父在乘坐陈某驾驶的车辆过程中突发疾病,但陈某未予理会也没有采取任何救治措施,最终延误救治导致其父死亡,故陈某应对其父的死亡承担50%的赔偿责任。某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由于其未尽到相关义务,应对陈某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惠山法院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险的乘客。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本案中,周女士父亲乘车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陈某发现异常后第一时间联系了周女士,并询问其父是否有疾病史,周女士明确表示其父身体健康。后续陈某也立即按照周女士要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并快速驾驶车辆将周女士父亲就近送医抢救。陈某反应迅速没有耽误时间,已经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法院认为陈某和网约车平台公司对周女士父亲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须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违约责任。
最终,法院一审驳回周女士的诉讼请求。该案目前还处于上诉期。
那么,案例中乘客上车后猝死,网约车司机到底有没有责任?周女士的索赔诉求合理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田崇军律师认为:
在本案中,周某乘车后因自身健康原因突发疾病,且网约车司机陈某在发现周某出现发现异常后立即与周女士联系并将周某送往医院抢救,陈某已经采取了合理的措施,履行了尽力救助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故网约车司机对周某的死亡不承担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二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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