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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田崇军
一对夫妇卖出5斤芹菜,因检验不合格被罚6.6万元?近日,一则新闻引发网友热议,事情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事件回顾
罗某夫妇经营一家蔬菜粮油店,去年十月的一天,他们购进7斤芹菜。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取2斤进行抽样检查。一个月后,他们接到检验报告,说这批芹菜检验不合格。
粮油蔬菜店主罗某表示,被告知芹菜不合格后,要提供进货的票据,罗某称当时票据丢了,也找不到了。
涉案的7斤芹菜中,除2斤用于抽样检查,剩余的5斤,夫妇俩已经以每斤4元价格售出。
处罚决定书认定因涉案芹菜已售出,无购买者信息无法召回,罗某夫妇不能提供供货方许可证明及票据,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涉嫌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其做出6.6万元的处罚。
粮油蔬菜店店主表示,自己也肯定有点错误, “但我得卖多少吨芹菜才能挣回6万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面对督查人员,榆林市市场监督局副局长承认 “芹菜案”确实存在问题,在处罚上过罚不当。查阅榆林市市场监管局2021年以来食品类行政处罚台账发现,针对小微市场主体的五十多起处罚中,罚款超过五万元的就有二十一起,而他们的案值只有几十或几百元。
那么,案值百余元罚款好几万合适吗?案例中的夫妇该如何维权?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 田崇军律师认为:
在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行为存在处罚不当的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处罚行为应当遵守公正原则,合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罗某处罚6.6万元罚款,违反了公正原则,损害了罗某的合法权益,罗某可以对该行政处罚行为申请复议或提请诉讼。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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