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让孙子读名校爷爷把学区房过户给儿子 没想到……

老人疼爱孙子,为了让孙子读名校自掏腰包买房子,结果却引来与儿媳的纠纷。究竟怎么回事?

凤凰网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经济、刑事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网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我要提问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老人疼爱孙子,为了让孙子读名校自掏腰包买房子,结果却引来与儿媳的纠纷。究竟怎么回事?

事件回顾

22年前,老李向单位购买了一套房改房,该房位于一知名小学的招生地段内。虽然老李与儿子一家三口一直共同居住在该房子,但为了让孙子阳阳(化名)能顺利入读该知名小学,老李于2012年将房子以买卖的形式过户到儿子小李(也即阳阳的爸爸)名下,使小李成为了该房的唯一产权人。

不过,父子俩虽签订了买卖合同,但是小李实际并未支付任何对价。2014年,小李通过变更登记,在涉案房屋上加上了妻子吴女士的名字,将房屋产权登记变更为夫妻共有。

2018年,老李到法院起诉儿子儿媳,要求确认房子的产权归自己所有,并拿出了一份他与儿子小李签订的《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因阳阳读书入学需要,老李暂时将房屋更名至小李名下,但小李无权更改房屋的属性、无权对房屋进行处分,房产仍属老李所有。

小李对老李提出的主张没有异议,但其妻子吴女士却对老李和小李的说辞予以反驳。

吴女士称,小李是老李唯一的儿子,老李将房子赠与小李是合理的,而且当时因为她与小李夫妻感情好,所以小李自愿将房子部分的份额赠与给她,对此老李也是知情的。但是,后来她与小李感情生变拟协商离婚,老李此时起诉索回房子,实质是与小李恶意串通,意在损害其财产权益。

此外,吴女士还提出,当时他们一家三口都住在涉案房屋,户口也在该房,按照入学政策,她和小李并不需要获得房产的产权也可以为阳阳报名入学,而且阳阳也不是必须入读该“名校”,因此老李提出房屋过户是为了阳阳入学而产生的借用关系这一说法不能成立。

对此,小李表示他当时将房子加上妻子吴女士的名字,是因为吴女士是老师,对入学政策更为了解,她认为房子加上阳阳母亲的名字,能让阳阳更有把握入读该“名校”。

那么,这套房子该不该还给老李?吴女士有没有权利获得自己的那份房屋份额?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本案中,老李和小李签订的《协议书》载明因阳阳读书入学需要才过户,因此该房子老李没有赠与给小李的意思表示。至于是否是房屋买卖,老李虽然将房子以买卖名义过户给了小李,但小李、吴女士实际上并未支付房款,事实上老李将房子过户后仍与小李一家三口共同居住在该房子。

2012年过户给小李,2014年变更为小李与吴女士共有,若结合房子过户时间、阳阳入学时间、名校当时的入学政策等,可以推定老李将房子过户给小李,以及小李将房子加上吴女士的名字,是为了解决小孩的入学读书问题,是出于借用房子的目的的话,那么该房屋就应当归还给老李,吴女士自然也就无权获得房屋份额。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2-09-28 09:47
  • 阅读 ( 16946 )

你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相关问题

评论

请先 登录 后评论
hbifeng
hbifeng

402 篇文章

作家榜 »

  1. hbifeng 402 文章
  2. 似水流年 14 文章
  3. 周舟 7 文章
  4. 黄 敏 0 文章
  5. 马晓东 0 文章
  6. vicky 0 文章
  7. 彭春光律师 0 文章
  8. 2kks 0 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