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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乘客不小心把手机遗落在网约车上,下车发现后立即联系司机协商,的哥以“送还手机导致拒单造成损失”索要200元“送还费”,合理吗?
事件回顾
7月4日晚上7时51分许,大学生周同学和朋友通过打车软件叫了一辆网约车,晚上8时05分,周同学抵达目的地,由于当天下雨,加上车内光线较暗,他匆忙下车时不小心将手机遗落在座位上了。
下车后,周同学很快就发现了之前一直拿在手上的手机不见了,于是他立即点了网约车平台上的“报警”功能,平台让他和司机自行协商,他用朋友的手机联系的哥,不料对方开口就索要 200 元“送还费”。随后,的哥将手机送回,周同学也按“承诺”支付了200元费用。事后,周同学越想越觉得心里不是滋味。
“我愿意支付部分感谢费,但司机并未走远的情况下,主动索要 200 元,让我觉得心里不是滋味。”周同学说,事后,他们联系上了该出租车所在的公司进行了投诉。
据了解,当事的哥张先生接到乘客的电话时,他已经在平台上接了一单生意,要将乘客的手机送回就得放弃那笔生意,于是他提出要200 元“送还费”。而且,他将手机送回时,用时约二十分钟,并不是乘客说的只有几分钟。
出租车公司客服人员廖女士表示公司已经接到投诉,她认为当时司机为了送手机取消了一笔订单,收取部分费用是合理的,但 200 元收多了。“收 20 元左右是比较合适的,200 元肯定不合理。” 廖女士说,到时公司会和乘客沟通协商,退还多收的费用。
那么,的哥放弃接单送还乘客手机,到底能不能收取“好处费”?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拾得遗失物的拾得人应当返还权利人,并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送交公安机关等部门,且权利人也应当向拾得人或其他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的必要费用。本案中,司机为了给乘客送还手机取消了一笔已接到的订单,且返还路程超过了20分钟,考虑到下雨天网约车司机订单会比往常多,按照法律规定,乘客需要向司机支付必要的费用,所以的哥放弃接单送还手机,乘客需要向司机支付必要的费用,但金额不能超出必要费用之外。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三百一十七条 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第八百二十四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随身携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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