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腊肠频频被偷 下药致人死亡将被判故意杀人 冤不冤?

王老汉自家腊肠频频被偷,一气之下往里掺了老鼠药。几天过去,同村村民被毒死,家人报警后王老汉被警方抓走,面临他的将是被指控故意杀人……这一事件引起了网友的讨论,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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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赵清华、田崇军

王老汉自家腊肠频频被偷,一气之下往里掺了老鼠药。几天过去,同村村民被毒死,家人报警后王老汉被警方抓走,面临他的将是被指控故意杀人……这一事件引起了网友的讨论,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回顾

每年一到腊月,很多地方都有晾晒腊肠的习俗。王老汉家也不例外,一天,他灌了3挂腊肠,放在家中院子里进行晾晒,但到第三天早上,王老汉晾晒的腊肠却不翼而飞。

没办法,王老汉只好又到集市上买来猪肉和大肠重新灌了三挂晾晒,没想到又被偷了个干净。王老汉非常生气,就重新灌了一挂腊肠,并将老鼠药掺到里面。之后掺了毒药的腊肠果然被人偷了去。

没过多久,村子里就传来一位村民的死讯,死前曾向其家属说明了毒腊肠的来源,死者家属拨打了报警电话,王老汉很快被警方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家属称:“我老公就是吃了被他涂了毒药的腊肠死的,谁没事会在吃的腊肠里面下毒啊!他就是故意杀人。”

王老汉也大喊冤枉:“我家晒腊肠,晒一次被偷一次,我以为是老鼠给咬走了,所以我就在那个腊肠上面涂上了老鼠药,谁知道有人就偷我家的腊肠呢?这不能怪我嘛。”

王老汉还认为,他的主观目的是为了保护自己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受侵害,才不得已往腊肠里下毒,因此应认定其为正当防卫。刑法规定,为了本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应认定为正当防卫。王老汉还认为,即便其行为已超过必要限度,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那么,王老汉的行为从法律上到底该如何定性?他将面临怎样的后果呢?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赵清华、田崇军律师认为:

王老汉的行为从法律上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处死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同时,王老汉具有坦白情节,以及被害人也存在重大过错的酌定量刑情节,其与死亡的危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可以对王老汉从轻或减轻处罚。

在本案中,王老汉为了报复偷腊肠的人,客观上实施了下毒的危害行为,主观上也是为了毒害偷腊肠的人,并对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王老汉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是,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现实存在;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主观条件: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对象条件:针对侵害人防卫;限度条件: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在本案中,王老汉完全是出于报复偷腊肠的人,才实施的下毒行为,其主观条件不符合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或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施以正当防卫,因此,王老汉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注:图片及素材来源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电话:027-85721622 。)


  • 发表于 2022-05-30 1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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