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网湖北联合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打造《凰家大律师》全新栏目,倾听声音、解答难题,为广大网友提供关于房产、家庭婚姻、财产纠纷、经济、刑事等方面法律咨询,网友可在“凰家大律师”页面在线提问, 将会有凤凰网湖北特邀律师为你解答难题。该栏目还将会为你评析热点新闻话题,解读经典精彩案例,宣传正确的法律知识。
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吴胜利、邹扬扬
长期以来,物业与业主之间的关系似乎总是“剪不断理还乱”,各种纠纷也常见诸报端。最近就有一条相关新闻引发广泛关注:一位物业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意外坠楼身亡,家属却把整栋楼的业主告了。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事件回顾
刘某是某物业公司员工, 2016年7月开始,刘某所在的公司与一小区签订物业管理合同,负责管理小区物业。而刘某负责该小区包括A栋楼在内的6栋楼的物业管理,以及电费、物业费的收取。
2018年8月,刘某在清理A栋楼楼顶积水时,意外坠楼身亡。刘某的家属认为刘某是接受小区A楼全体业主委托,对A楼进行物业管理。刘某与A楼业主之间是雇员与雇主的关系。
意外发生当天,有业主找到刘某,要求刘某前往清理积水,这才导致了刘某的坠亡。因此,A楼全体业主作为雇主,应当对雇员刘某死亡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家属要求业主们承担刘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1万余元。
业主们则认为小区物业服务的主体是物业公司,而刘某一直是物业公司员工。他们与刘某之间并没有直接形成劳务关系,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业主们还认为,刘某自身存在过错。楼顶有青苔,遇雨湿滑,事故当天,刘某是穿着拖鞋上楼顶清理积水。刘某作为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缺乏必要的安全防护意识。
那么刘某家属的索赔要求合理吗?小区A栋业主需要对刘某的坠亡负责吗?
律师说法
针对这起事件,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的吴胜利、邹扬扬律师认为:
刘某家属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小区与物业公司签订了物业管理合同,由该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刘某是物业公司员工,与物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对小区内A楼进行物业管理是刘某的工作内容,刘某到A楼楼顶清理积水是履职行为。
刘某与A楼业主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刘某坠楼身亡,也并非A栋业主的侵权行为所造成。小区A栋业主无需对刘某的坠亡负责。刘某家属的索赔要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刘某的家属就刘某坠楼一事可以申请工伤认定,请求工伤赔偿。
相关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七条 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如果觉得我的文章对您有用,请随意打赏。你的支持将鼓励我继续创作!